网络时代的兴起使信息传播更加便利。网络为创作提供了便利,降低了门槛。越来越多的“同行作品”出现。它一方面代表了中国创作的热潮,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下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 同一人作品的定义:同一人作品(本文中,同一人作品特指二次创作的作品),是指非商业性、非营利性,与原作品有关,并加入共同创作者的原创性表述,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原作的新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合著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合著作品应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基于另一个已有的作品。但现在演绎作品的定义不能完全涵盖同一个人的作品。我们应该扩大演绎作品的解释范围,扩大其外延。
2、 同一人作品的分类:同一人的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原作中加入原作的表达方式,另一类是在原作中加入与原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的原表情,但作品的表现类型不同。
3、 合著作品存在的依据:合著作品存在的法律依据是合理使用。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这也是合著作品越来越多,成本降低的原因。合理使用需要非营利性,这也是他大部分作品都是非营利性的原因。违反这一规则的作品将被视为侵权,例如金庸诉江南青年。
4、 铜仁作品中的矛盾关系:铜仁的通俗文化主要来源于日本的同仁文化。在日本,同仁文化非常发达,许多原创作家默许二次创作,承认自己作品的存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意识逐步增强,关于合著作品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作品本身依赖于原创作品,可能涉及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由于共同创作人的原创表达,这部分表达受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他的作品中侵权与保护的冲突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