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以“数字经济加速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第十七届上海**知识产权论坛分论坛暨2020年同济知识产权**论坛在同济大学举行。

雷星辉副校长对同济大学举行的分论坛表示感谢,并指出,新莞事件的爆发,不断加快了人们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客观上推动了数字化转型和创新的进程。面对当前复杂的形势,抓住加快发展数字化、智能化产业的机遇,加强防疫工作中的新业态、新模式,十分重要。知识产权制度为全**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变革。今天在上海、同济、上海**知识产权研究院召开的分论坛,讨论主题具有特殊意义。

在论坛上,与会者就“数字经济与创新”和“数字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发表了专题演讲。在圆桌会议发言和讨论中,与会者围绕“数字经济的法治发展”和“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战略创新”两个主题,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进行了交流。

主持人:上海**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于欣淼

Dietmar harhoff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经济研究主任

基于德国的经验和视角,迪尔·哈霍夫教授介绍了新流行病对学术研究、产业研究、初创企业、德国和欧洲数字化进程的影响,并提出了对公共政策的启示。学术研究:数据显示,用于科学研究的时间大大减少,这可能带来更长期和深远的影响。在产业研究和创业企业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后,许多欧洲**政府迅速采取措施应对企业和员工,但总体影响仍在发展。创业企业作为创新经济体系的新动力,越来越受到政策的关注。新的疫情正在成为经济和医疗行业的直接推动力。对德国来说,远程办公、通信和视频会议、非现金和非接触式支付、数字医疗服务、智能教育、电子政务等越来越受到欢迎。基于以上趋势,他总结出对公共政策的启示:***冠瘟疫显著加快了经济数字化进程,也显著加快了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的决策;公共政策与管理的任务,就是要紧紧抓住数字化成果,从加快决策、促进结构优化发展中汲取经验教训。

Kazuyuki Motohashi,日本东京大学教授

本桥和彦教授总结后疫病时代与前疫期的区别如下:一是由于新的疫情形势,科技研发偏向生命科学,呈现出“新加冕社会的后遗症”。第二,科学体系是有弹性的,私人研发投资非常重要(不像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倒闭后的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它对特定的社会部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三是疫情对社会人员和资本的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影响将继续深远。线下活动迅速向在线模式转变,数字化发展加快,人们的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第四,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全球化是否会转向反全球化。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的影响,他说:首先,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制止“盗用”,还在于通过开放的生态系统发展促进“适应他人”。第二,提倡以科学为基础的知识,开发人力资源,把企业的“书面知识”和“隐性经营目标”联系起来。第三,人工智能时代的软件专利:与硬件专利相比,其执行力相对较低。我们应该采取区域办法,这在中国已经实施,但仍有思考的余地。

主持人:毛浩,上海**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如何解决新官疫情危机:专利法是帮助还是障碍?

~axelmetzger,德国洪堡大学教授

梅茨格教授说,这次交流不仅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讨论,也是对新的全球疫情下上海和欧洲两种不同情况的反思。欧洲远未达到“后流行”阶段。新的疫情带来了疫苗研发、药物应用、医疗设备等技术挑战,也带来了药品非歧视接触、支持全球南方等社会经济挑战,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但是,以科研成果为导向的科研院所仍然发挥着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目前,由于冠专利模式不明确,政策或社会的压力刺激了医药行业的自主研发。即便如此,仍然需要进行监管干预,例如考虑在**优等强制许可,以及将公共资金重点放在专利信息披露和公众获取等问题上。他总结说:专利在药物和设备研发中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但专利也可能阻碍获得和应用技术的自由,这两种情况在冠流行期间尤为明显。新官流行病是一种针对自主研发和专利强制许可的压力测试。管理者应系统地区分疫情和流行后时期。

李明德教授梳理了作者与作品、原创性、权利与义务的历史发展与观念演变,认为作品必须由作者而不是机器或动物创造,而作者和原创性是关键。以体育赛事的转播图片为例,他认为近期这方面的重要判断结论值得商榷。他强调,著作权法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人与机器和动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机器或动物产生的结果看起来像“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或著作权法,它们不应是作品;如果机器或动物似乎具有“创造性”,那就不是著作权法所说的原创。归根结底,是人让机器参与相关的行为。他总结说,“人工智能的作品”和“人工智能的发明”是错误的命题。

Matthias leistner,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

Matthias leistner教授认为数据访问非常重要。在数据保护方面,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如著作权、数据库专用权、专利权等;在著作权方面,以汇编作品为例,认为著作权保护方式对数据保护的合理使用带来了限制。欧洲数据库的特殊保护范围甚至比汇编作品更为广泛,但也有一定的门槛。从专利角度看,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可能受到保护。其次,他对制定新的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版权方面,有必要为文本和数据挖掘设置免责条款,如合理使用新规则或修改现有的数据挖掘豁免条款;在专利权方面,创新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披露要求有待提高;商业秘密可以被视为更加灵活;此外,还应制定合同、数据池和数据授权共享平台等非立法规则和做法。

主持人:上海**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蒋莉

张振军律师介绍了数字技术相关专利在疫情背景下的机遇与挑战。他指出,根据疫情下专利的统计数据,与数字技术相关的专利可能对增长贡献更大。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也带来了挑战。他列举了数字技术专利审查中的几个问题。

王杰博士就数字经济下如何规范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网络作品的互动性和便捷性使得网络平台的版权保护力度不足。目前,基于“安全港原则”的保护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他开始从欧盟版权法改革的实践和网络侵权中的超链接引发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华杰副教授分享了人工智能创作中版权例外申请的困境和解决方案。她强调,她指的是人工智能创作而非人工智能作品,并提出三个问题:版权例外是否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以排除未经授权使用第三方作品侵犯人工智能?如果版权例外不适用,什么是合适的解决方案?她主要结合合理使用原则对转化使用进行了分析。

应指定5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人工智能使用的作品列入开放数据库供公众查阅,并提供事前和事后退出机制,让作者和著作权人随时选择退出集体管理。

主持人:刘霞,上海**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

日本一桥大学助理教授Tohru Yoshioka kobayash

Tohru Yoshioka kobayash博士分享了设计专利中新兴产品带来的跨产品类别专利引用问题。他认为,在判断产品的相似性时,应该考虑新产品开发带来的产品类别趋同现象。这一趋势对中国和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产生了潜在的影响。他进一步提出,跨产品类别设计应该通过相似性的度量方法更加接近,从而得到产品美学融合演进的启示。

党建伟副教授介绍了技术标准制定中必要的专利许可政策。在技术标准制定的争论中,他用实证的方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总结了在许可政策差异、市场覆盖率、专利合规性和战略专利等方面的相关结论,以确保免费实施。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黄立军

黄立军博士介绍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发展涉及数字技术、地方设计等问题。针对Tohru Yoshioka kobayash博士的观点,她认为新的数字技术的应用将带来新的外观设计分类,并在中国专利法修正案中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变化。

两位圆桌小组成员分别发言后,还相互提问,讨论了相关议题。之后,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忠发教授对圆桌会议的发言和讨论进行了逐一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想法。

上海**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宋晓婷教授充分肯定了分论坛的有益成果。在回顾了论坛的讨论议题后,他认为今天的分享和展览很有启发性。他认为,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探讨数字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他对所有与会者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并期待下一次学术讨论。